編碼:7.1.3-1-管理 文件標題:基礎設施管制規定 生效日期:  2015/9/25 版本: A 上一版本: 無
  1. 生產設備管理
    1. 設備不良或損壞停用、特殊使用或報廢,應予適當標示。
    2. 委外維修時,須保存其維修記錄。
    3. 現場單位之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
    4. 品保人員負責設備保養單之建立\置放現場\監督保養(每周或月簽名)與回收保養單
    5. 各項設備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維護與保養。
      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根據[7.1.3-01R_設備一覽表]填寫[例:7.1.3-02-A_R設備保養記錄(輸送帶)]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四)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五)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實施檢查者姓名。
      (七)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八)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6. 醒目處置放機械操作安全提醒或說明
  2. 模具保養
    1. 現場使用人員於模具使用後,需擦拭清潔及噴上防鏽油放回模架
    2. 品保人員負責設備保養單之建立\置放現場\監督保養(每周或月簽名)與回收保養單
    3. 列[7.1.3-01R_模治具一覽表](包括委由協力廠商之模治具)控管之
  3. 運輸工具
    1. 由使用者根據該車輛廠規要求,委由專業機構執行定期或行程保養
    2. 行程保養:每5000公里執行車輛保養。
    3. 定期保養:行程3個月內若未達5000公里,應每3個月定期保養
  4. 委外維修保養設備
    1. 電源電器設備
    2. 資訊系統
    3. 溝通設備
  5. 生產/檢驗/運輸/資訊設備採購及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