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碼:7.1.3-1-管理 |
文件標題:基礎設施管制規定 |
生效日期: 2015/9/25 |
版本: A |
上一版本: 無 |
- 生產設備管理
- 設備不良或損壞停用、特殊使用或報廢,應予適當標示。
- 委外維修時,須保存其維修記錄。
- 現場單位之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
- 品保人員負責設備保養單之建立\置放現場\監督保養(每周或月簽名)與回收保養單
- 各項設備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維護與保養。
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根據[7.1.3-01R_設備一覽表]填寫[例:7.1.3-02-A_R設備保養記錄(輸送帶)]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四)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五)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實施檢查者姓名。
(七)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八)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 醒目處置放機械操作安全提醒或說明
- 模具保養
- 現場使用人員於模具使用後,需擦拭清潔及噴上防鏽油放回模架
- 品保人員負責設備保養單之建立\置放現場\監督保養(每周或月簽名)與回收保養單
- 列[7.1.3-01R_模治具一覽表](包括委由協力廠商之模治具)控管之
- 運輸工具
- 由使用者根據該車輛廠規要求,委由專業機構執行定期或行程保養
- 行程保養:每5000公里執行車輛保養。
- 定期保養:行程3個月內若未達5000公里,應每3個月定期保養
- 委外維修保養設備
- 電源電器設備
- 資訊系統
- 溝通設備
- 生產/檢驗/運輸/資訊設備採購及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