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2015年版)
第9章 績效評估
核准:總經理
9.1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估
9.1.1 總則
組織應確定:
a)需要監視和測量的物件;
b)確保有效結果所需要的監視、測量、分析和評估方法;
c)實施監視和測量的時機;
d)分析和評估監視和測量結果的時機。
組織應評估品質管制體系的績效和有效性。組織應保留適當的形成檔的資訊,作為結果的證據。
9.1.2 顧客滿意
組織應監視顧客對其需求和期望獲得滿足的程度的感受。組織應確定這些資訊的獲取、監視和評審方法。
注:監視顧客感受的
例子可包括
顧客調查、顧客對交付產品或服務的回饋、顧客會晤、市場佔有率分析、讚揚、擔保索賠和經銷商報告。
9.1.3 分析與評估
組織應分析和評估通過監視和測量獲得的適宜資料和資訊。
應利用分析結果評估:
a)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性;
b)顧客滿意程度;
c)品質管制體系的績效和有效性;
d)策劃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e)針對風險和機遇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f)外部供方的績效;
g)品質管制體系改進的需求。
注:資料分析方法可包括統計技術。
9.2 內部審核
9.2.1
組織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以提供有關品質管制體系的下列資訊:
a)是否符合:
1)組織自身的品質管制體系要求;
2)本標準的要求。
b)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2.2 組織應:
a) 依據有關過程的重要性、對組織產生影響的變化和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方案,審核方案包括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報告;
b)規定每次審核的審核準則和範圍;
c)選擇可確保審核過程客觀公正的審核員實施審核;
d)確保相關管理部門獲得審核結果報告;
e)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f)保留作為實施審核方案以及審核結果的證據的形成檔的資訊。
注:相關指南參見ISO 9011。
9.3 管理審查
9.3.1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品質管制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保持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並與組織的戰略方向一致。
9.3.2管理審查輸入
策劃和實施管理審查時應考慮下列內容:
a)以往管理審查所採取措施的實施情況;
b)與品質管制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
c)有關品質管制體系績效和有效性的資訊,包括下列趨勢性資訊:
1)顧客滿意和相關方的回饋;
2)品質目標的實現程度;
3)過程績效以及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性;
4)不合格以及糾正措施;
5)監視和測量結果;
6)審核結果;
7)外部供方的績效。
d)資源的充分性;
e)
應對風險和機遇
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見6.1);
f)改進的機會。
9.3.3 管理審查輸出
管理審查的輸出應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
a)改進的機會;
b)品質管制體系所需的變更;
c)資源需求。
組織應保留作為管理審查結果證據的形成檔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