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EMC

EMC 為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之縮寫,所謂的電磁相容性即是規範產品的電磁干擾波不會影響其他的產品運作,同時產品也具備足夠抵抗外界干擾的能力。因此,EMC 必須包括兩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轉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即電磁干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EMI),電磁干擾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 Emission)-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輻射放射性

另一方面是指設備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干擾能力,即電磁耐受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 EMS),電磁耐受性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S(Conducted Susceptibility)-傳導耐受性
‧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輻射耐受性

舉凡所有電器電子動力商品皆有EMC 現象的產生及顧慮,商品大至火車、飛機及發電機,小至電腦、燈座及電池玩具。而EMC 規範即對此類產品制定限制值,以防止產生太多電磁干擾(EMI)去影響其他產品的正常運作,同時亦要求產品要具備防電磁干擾(EMS)的特性。

電子電氣產品的普及,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伴隨而來的電磁干擾的影響層面因而很廣,小至電視畫面受影響,大至危害飛行航安全等,甚至於有影響人體健康的可能。有鑑於此,許多國家都已要求產品須通過電磁相容的測試,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國內EMC相關規定

在國內經濟部亦公布相關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為了國內電子電機產品之電磁輻射干擾規定,於1995年5月公佈「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7月正式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列管影印機等產品,之後陸續列管資訊周邊產品、家電與廣播音響產品。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依據CISPR與IEC的EMC標準,逐漸修訂我國國家標準CNS(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例如CNS13438就是資訊類產品的標準。由該部標準檢驗局負責電磁相容性商品型式認可作業(即大家在商品上可看見之「檢磁代號」標籤),指定機械類(如電鑽、電鋸及其他電動手工具等)、電器類(如電扇、冰箱、電鬍刀、乾燥機、洗衣機、電磁爐及微波爐等)及電子類(如影印機、印表機、影像掃瞄器、鍵盤、光碟機、CRT監視器及錄放影機等)之應施檢驗商品。

所謂檢磁標示

國內申請廠商其產品符合了EMC要求後,便可以依驗證單位核發產品之電磁相容型式試驗報告正本一份(含外觀及內部結構照片),並檢附下列資料: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登錄號碼(ID)標示位置及式樣說明,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對策元件及干擾源一覽表。填具申請書後,向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後,由檢驗機構核發檢磁號碼之證書。

電機電子類商品辦理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辦理安規型式試驗需檢附之技術文件如下:
‧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圖)。
‧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明書或出廠報告或規格書。
‧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版銅軌圖。
‧ 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中文使用說明書。

(二)辦理EMC型式試驗需檢附之技術文件如下: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電路方塊圖。
‧對策元件及干擾源一覽表。
‧產品型錄及4X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

(三)鑑於各類電機電子產品式樣多元化,且結構差異甚鉅,上列技術文件為一般原 則,詳細內容得視產品構造之複雜程度由試驗室適度斟酌。

歐洲EMC相關規定

在歐洲市場,根據歐盟電磁相容性(EMC)指令的規定,所有電子及電氣產品都需要符合電磁相容的要求,才能在歐盟行銷。此項規定已於1996年1月1日正式開始強制實施。1996年1月1日強制實施的EMC指令89/336/EEC修改2004/108/EC為一般性指令(Generic Directive一般為最終成品,see item 11 in first page of 2004/108/EC),Artical 1 and 2 也稱為水平指令。涵蓋的產品相當廣泛,舉凡可能會導致電磁干擾或可能被電磁干擾的設備, 包含具有電氣或電子零組件的電氣或電子裝置(表1),都受該指令規範。 產品需符合最基本的EMC要求,標示CE之後才能將產品輸入歐洲。

歐洲EMC 指令 2004/108/EC 重點

  本指令適用於所有易於產生電磁擾動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的 設備或是本身的 性能(performance)易受到電磁擾動所影響的設備。
  會員國必需對第 1條所述之設備做適當的測試以確保這些設備在市場 上銷售、使用 和維護時符合 CE marking 的要求。
  關於第1 條所述的設備需符合下列要求:
 
  設備產生的電磁擾動不超過某一水平(level),在此水平下,無線電設備、電信設備和 其他裝置能依其本身的功能而操作。
  設備本身具有適當的電磁擾動耐受能力,使設備能依其本身的功能而操作。
  本指令所涵蓋的設備,在滿足這些保護要求後,會員國間不能再以電磁相容性的理由,妨礙這些產品在其國內的銷售及維護。
  如果該設備符合下列要求,則會員國亦需認定此設備符合本指令第3條的要求:
 
  由相關會員國家標準轉變為歐洲共同體調合的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且相關文] 號已公佈在歐洲共同體的公報中;會員國也需要刊出這些國家標準的相關文號。
  相關的國家標準,其到目前仍無歐洲共同體調和的標準。但其內容已由執行委員會 通告其他相關會員國。
  當一會員國確定設備雖符合第 7 條的某一種證明方法,但仍然不能 符合第3條的保 護規定時,則該會員國需採取適當的措施,促使該設備從市場上回收或限制其自由流通。之後,該會員國需馬上通知執委會有關她的決定和理由; 如果執委會商議後認為判定公正,將立刻 通知該會員國和其他會員國。
7.
  如果設備已符合第 5 條的標準,有關該設備符合本指令的事實,仍需由歐洲共同 體的製造者或是製造者在共同體內的授權代表來發行一份歐洲共同體合格聲明書 (CE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來加以證明。 這份合格聲明在產品上市必需由主管當局 (competent authority) 存檔10年。此外製造者或其授權代表必需在產品上、包裝上、使用說明書或保證卡上,貼上符合歐洲共同體的標示( EC conformity mark)。
如果製造者或其授權代表,皆不在共同體內,則保留此符合聲明的責任,必須由 將該產品在歐體上市的人員來負責。
  如製造者的設備尚未適用或僅適用第5條的部份標準或缺乏標準,則製造者或其授權代表在設備上市同時需立刻將有關技術性檔案 (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 保存在主管當局。 這份技術性檔案需包括設備本身的描述,確保設備符合第 3 條保護要求的程式和由合格驗證機構(competent body) 所簽署的技術報告或證書。此技術性檔案在產品上市後,需由主管當局存檔10 年。如果製造者或其授權代表,皆不在共同體內,則保留此份技術性檔案的責任,必須由將該產品在歐體上市的人員 來負責。
為達評鑒之目的,此技術性檔案必需包含下列重要資料:
- 產品的一般性描述。
- 產品的設計,製造圖和包含零阻件,線路圖等。
- 上述圖表之解釋和產品之操作說明。
- 表列上產品適用的標準,若無適用標準,則須說明為達到此指令之保護要求 的解決方法。
- 設計計算及對照測試結果。
- 測試報告。
  用來做無線電通信的傳送設備且被定義在國際電信協會條約上的設備必須取得歐 體指定機構 (Notified body) 的 EC 型式檢驗證書 (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然 後依第(a)項所述的程式來承認。
  歐洲共同體符合聲明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必須包含下列:
 
  設備的描述。
  聲明符合規定的參考規格和為確保設備符合本指令的條文,而執行之國家措施的參考檔。
  簽名者的認定,用來限制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
  若適當的話,歐市指定機構 (Notified body) 簽發的 EC 型式驗證證書等的參考文件
  EMC 指令中對於合格驗證及歐市指定機構之要求:
要在此指令中關於不同的認證機構有不同運用的功能,詳述如下:
 
  主管當局 (Competent authority):主管當局是由歐體會員國之間行政當局代表,負有履行市場控制管理之責。 每一個會員國,必須將其負責之主管當局名單,向執行委員會及其它會員國提出報備。
  合格標準認證機構 (Competent body)在 EMC 指令下,舉凡能藉以出示核可證
書,證明其符合 EN4500 系列之適用在標準之驗證機 構,皆可能被視為符合指 令要求。
  一個被視為符合指令要求合格驗證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必須經由國家核准當局或各會員國之主管當局 (Comptent authority) 認可。
  或者由各會員國監查當局之代表認可之。
  *被接由之合格驗證機構應報知執委會,以供發表其名單地址。
  歐市指令指定機構 (Notified body)
在EMC指令下,舉凡能藉以出示核可證書,證明其符合EN4500 系列之適用在標 準之驗證機構,皆可能被視為符合指令要求。 每一會員國必須報備負責簽發 EC 型式試驗證明之機構。

符合EMC指令的模式(DIRECTIVE 2014/3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

廠商宣告符合指令的模式有:
1.廠商出具符合EMC指令要求的事實,再提出自我宣告書。
2.廠商出具歐盟官方認可EMC的合格測試單位Competent Body或 Notified Body核發 的測試報告再提出自我宣告書。

採第二種模式進行宣告對廠商較有利,可增強買主信心並突顯產品品質

歐盟資訊產品電磁干擾相關規格及限制

EN 61000-6-2:2005 (Immunity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EN 61000-6-4:2007 (Emission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表列歐盟EN55022標準中輻射(Radiation)及傳導(Conduction)測試相關規格及Limit...

 

輻射 Radiation
傳導 Conduction
Category
(Test distance)
Class A
(10 m)
Class B
(10 m)
Category
Class A
Class B
Frequency(MHz)
Limit(dBuV/m)
Limit(dBu/m)
Frequency(MHz)
Limit(dBuV)
Limit(dBuV)
-
Q.P.
Q.P.
-
Q.P.
AV
Q.P.
AV
30-230
40
30
0.15-0.5
79
66
66-56
56-46
230-1000
47
37
0.5-5
73
60
56
46
-
-
-
5-30
73
60
60
50

備註:Q.P.:Quasi-peak, AV:Average; Power:230 Vac, 50 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