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稱食品業者,為本法第3條第7款所述,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均屬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卻未訂定者,依本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