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柒章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含括項目(ISO22000) 文件編號: 版    次: 1.0
頁    次: 發行日期:2017/01/25

本指引係輔助食品製造業者檢視相關自主管理措施是否建立或已建立之措施是否完善,並可透過本指引附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自我檢視表」,確認是否含有相應之必備項目。透過前述章節的說明,在開始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前,可先依照現有自主管理體系重新檢視,並確認各章節之要點及廠內應實施安全監測計畫的範圍,其中第7、8、9、10點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必要呈現之項目(必備),以納為最低品質管理要求,其餘項目皆可參考本指引敘述作為精進目標(選填)

本指引建議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程序如下並分述之:
1 本計畫書實施範圍(區域)
1.1 本章節所述內容應含本計畫書所實施之範圍(供應商、貿易商或者任何與產品相關之來源)、廠區(多廠區、特定廠區)、地域特性(生產地環境影響及特性)、產品種類、委(受)託代工等範圍界定。
1.2 前述項目不論其規模及複雜度,應透過評估而有一致性的事實描述,並依此範圍規劃、實施、運作、維持與更新本計畫書之實現。

2 相關法令、標準以及參考文件

2.1 本計畫內引述之法令規定,應為最後版本(包括任何修正),並需保留更新歷程。
2.2 本計畫內引述之法令規定,應為實施範圍時的最低標準,為求食品安全責任展現,可於制定廠內相關標準時,於特定範圍規劃優化標準。

3. 用詞及特殊名詞之解釋及定義食品製造業者於規劃各監測程序時使用之通用名詞,有依據及佐證於法令、規範、標準、研究文獻及其所代表之意義等。
3.1 食品製造業者於規劃各監控程序時使用之特定名詞,為實施範圍內之特定情況用語、一般用語以及具有特定意義之簡稱、縮寫或易混淆之名詞。
3.2 前述名詞必須可明確定義實施範圍內對危害、管制點、監測、矯正及其措施及最終產品品質等具體之敘述。
3.3 本章節之名詞可不需獨立編寫,但應於使用時能清楚地做出一致性的辨識及確認。

4. 相關資訊蒐集、更新、重新檢視及文件撰寫規格
4.1 本章節應敘述有關本計畫所需資訊來源處,譬如主管機關監測資訊相關法規、衛生標準與指引、國際資訊及警訊、新聞公眾媒體、公協、會報刊或者特定產品應關注之訊息。
4.2 就前述資訊來源處應訂定不得大於3個月的檢視或更新頻率(若資訊來源處更新頻率大於 3 個月,可於說明敘述後為例外),並留有檢視之紀錄或日誌。
4.3 本計畫之訂定,可按照既有自主管理體系之文件格式,並依照敘述事項及內容,依序展開為品質手冊、程序書、作業標準書(指導文件或準則)、表單、圖示或紀錄。
4.4 訂定本計畫所使用之文件格式並不限於紙本呈現,惟應妥適保存並有一致性呈現,並於發布前經過試行及審查階段,並有檢索,以界定識別、儲存、防護、檢索、保存期限及管制措施。
4.5 應有專責人員負責識別並確認文件變更、修訂、新增的最新狀況,並於使用場所提供相符文件查閱。

5. 食品安全政策宣示、規劃及承諾
5.1 本計畫應作為食品製造業者對食品安全責任之展現,並應經由最高管理階層確認,同時確保於範圍內傳達、實施及維持的重要性,並做政策式的公開宣告。
5.2 最高管理階層應設置決策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及衛生管理人員、品保、生產或其他相關部門主管或幹部人員組成(例如:採購、人事、倉管等),建議至少 3 人以上,其職責為本計畫之規
劃、審查、評估、實施、維持、更新、確效、內部溝通以及外部團體溝通聯繫。
5.2.1 所謂確效,平時即應透過決策小組定期會議, 並隨時就日常行動之成果(紀錄),確認本計畫實行之成效。(含自願性接受第三方公正單位(機關(構))或衛生主管機關之查核)。
5.2.2 所謂內部溝通,為實施範圍內各組織單位就本計畫之必要資訊,有效的橫、縱向聯繫、傳達及回報。
5.2.3 所謂外部團體溝通,應就實施範圍外之消費者、衛生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涉及相關食品安全利益之組織或單位,進行有效的資訊聯繫、傳達及回報。
5.2.4 決策小組成員之組成可由具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開發與知識,或具有其他專業學科知識,或具有工廠實務經驗的成員共同組合而成,實務經驗可不侷限於食品專業領域。
5.3 決策小組應明確訂定定期會議之頻率及討論事項,並有紀錄確認會議事項之布達及執行狀況。

6. 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與準備
6.1 決策小組應就所生產之項目規劃突發性事件應變程序(SOP),並應就歷史曾發生之食品安全事件、假設性模擬事件、恐怖攻擊事件或者國際疫情事件,於實施範圍內進行一年至少一次的演習。

6.2 決策小組應於本計畫內記載,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實施範圍內之責任說明者及單一窗口之處理方式,並有協助自身或者其他受損範圍之責任釐清,以及衛生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相關團體之詢問與調查之行
為。

7. 產品製造流程及危害分析(必備)
7.1 本章節應由決策小組就實施範圍內部規劃分析任何可能性的食品安全危害,並經審查及評估後提出前提方案(產品製造流程之風險分析與評估),以利內部各單位管制下列項目。
7.1.1 工作環境所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
7.1.2 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的污染危害。
7.1.3 加工製程中可能產生的未歸類肇因之危害,包括過敏原
7.1.4 前提方案應含括實施範圍內之所有可能影響製程之項目。

7.2 原物(材)料及其驗收、倉、現場領料、製程與半成品之管控,以及成
品品質確認
等過程。
7.2.1 建立由原物(材)料驗收程序、產品製程至成品檢驗,就其管控點、
設定管控點界限值。
7.2.2 製程中之半成品、半成品之管控點監測。
7.2.3 成品品質確認之步驟及方式。
7.2.4 成品倉儲及成品運輸物流。
7.2.5 不良品或成品銷毀及回收步驟及方式。

7.3 倉廠環境、設備及設施之配置。
7.3.1 衛生管理、清潔、防護及交叉污染等監測因子。
7.3.2 病蟲害及鄰近環境污染源監控因子。
7.3.3 其他可能的食品安全危害。

7.4 產品製造流程應製作清晰、正確及詳細的流程圖,實施範圍內的步驟皆需以此為執行之基礎,流程圖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7.4.1 流程中所有步驟之順序及相互關聯。
7.4.2 委託製造流程及分包製造流程。
7.4.3 原物料、半成品及所有成分於製造流程的進入點。
7.4.4 重製、再加工、多重工序或循環工法於製造流程的進入點。
7.4.5 製程中廢棄物(料)、半成品以及最終產品於製造流程的釋出點。

7.5 本計畫之危害分析與鑑別方式,可運用本指引所提及之原則,就現有的法令規定要求、消費者對產品之要求、產品的預期用途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規劃。

7.6 決策小組應就本章節規劃之前提方案建立文件及相關紀錄,並應連動安排異常管制之措施。

8. 製程相關作業標準程序(必備)
8.1 本章節應就實施範圍內的主要程序,以食品良好作業規範準則建立相關程序書為依循,並建議包含下列項目。
8.1.1 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書,並應含有下列項目。
8.1.1.1 建築、設施以及週邊環境之衛生管理與清潔方式。
8.1.1.2 設備與器具之衛生管理與清潔方式。
8.1.1.3 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方式。
8.1.1.4 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與相關用品管理方式。
8.1.1.5 衛生管理人員(管理衛生人員)之職責。

8.1.2 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
8.1.2.1 食品添加物之專人、專冊及專櫃管理方式。
8.1.2.2 製造區域之人、物、氣、水流動線規劃。
8.1.2.3 防止製程中交叉污染之方式。
8.1.2.4 留樣試驗之保存方式。

8.1.3 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書
8.1.3.1 實施範圍內所有儲藏空間之定位擺放區域。
8.1.3.2 實施範圍內所有儲藏空間之監控點及規定。
8.1.3.3 實施範圍內所有儲藏空間之儲物期限、規格及標準。

8.1.4 運輸物流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書
8.1.4.1 實施範圍內所有運送之載具編號管理。
8.1.4.2 實施範圍內所有運送之載具監控點及規定。
8.1.4.3 實施範圍內所有運送之載具使用、維修及異常紀錄。

8.1.5 檢驗量測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書
8.1.5.1 實施範圍內所有量測儀器之設施、設備管理方式,以及檢驗方法、校正項目、校正方法及頻率、相關標準與紀錄。
8.1.5.2 依法令及風險管控原則,應辦理檢驗之年度檢驗規劃 標的、檢驗週期及其他項目之計畫。
8.1.5.3 前項實施年度檢驗規劃標的、檢驗週期及其他項目之計畫,應呈現完整檢測週期(強制檢驗最低週期)
8.1.5.4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製造業者(強制檢驗),其所實施之檢驗項目及報告,可上傳於電子申報系統(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並提供相關檢驗報告予下游業者。
8.1.5.5 應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食品製造業者,對於客戶委託製造產品,也須依公告事項進行強制性檢驗。
8.1.5.6 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其自主檢驗項目以及實驗室場所之相關規劃。

8.1.6 追溯追蹤標準作業程序書
8.1.6.1 依法建立自供應商進貨追溯,及最終產品配銷範圍之追蹤制度。
8.1.6.2 相關進、銷、存等資料應依法令或者消費者之要求揭露,並妥適保存至少 5 年。
8.1.7 高風險疑慮及成品回收標準作業程序書
8.1.7.1 經評估為高風險疑慮之原料、半成品以及最終產品,應有防止進入實施範圍之措施。
8.1.7.2 應依法令規定規劃,若前述項目已經進入實施範圍,應有風險分級程度,並有下架、回收、銷毀、溝通以及紀錄之行為。
8.1.8 事業廢棄物(含一般廢棄物)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書
8.1.8.1 應依照食品良好作業規範準則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內容,建立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如廚餘、廢食用油等)或不可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理措施。
8.1.8.2 食品所使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如欲銷毀或 已逾有效期限,應明顯區別標示並儲存於專區,並完整保留處理紀錄,後續如需稅務機關進行監銷程序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8.1.8.3 食品製造業於產製過程中之前處理、半成品、成品等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應明確區分或辨識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如廚餘、廢食用油等)」或「不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其措施請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8.1.8.4 上述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不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應於本程序書內完整敘述相關處理計畫,其內容至少應有防止廢棄物回流至食品鏈之責任及措施。
8.1.8.5 若為委託清理者,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雙方必須簽立委託合約,其內容至少應有防止廢棄物回流至食品鏈;另廢棄物之清理應有相關紀錄

8.2 本章節所述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書,其內容應含有目的、範圍、名詞解釋、權責、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參考文件以及附件等,並可利用附件自我檢視表進行確認。

9. 內部稽核與供應商管理(必備)
9.1 實施範圍內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行為,並可依據現有自主管理體系之要求進行規劃。
9.2 其內部稽核之標準、範圍、頻率及方法,應由決策小組規劃,稽核員之選派應有受過相關教育訓練,並不得稽核其本身工作業務內容。
9.3 本計畫書內應有供應商管理訪查機制,並就實施範圍內各供應商原料、特性、規模以及業態不同而有所區別。
9.4 應將原材料供應商納入管理,於選擇供應商時,如屬經公告應辦理登錄之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需確認其已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字號。
9.5 如有進行國內、外供應商的訪視,其頻率可依自身需求及風險分析管理原則依序安排,進而採取供應商輪替性訪查。
9.6 訪查方式可由決策小組親自、選派或委託第三方單位進行,亦可聯合訪視或尋求相關協會或相關專業機構協助。
9.6.1 訪查內容建議:
9.6.1.1 供應商提供之原料(配方)組成份,應有可佐證之原料分析資料(Certificate of Analysis,COA)或其他證明文件。
9.6.1.2 供應商執行自主管理情形,如為本法公告指定實施之業者是否已依本法規定進行強制性檢驗、建立追溯追蹤制度、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如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及販售等相關業別,其許可證登載事項與使用現況是否相符,並持有相符之食品添加物登錄碼,或者已執行任何自主管理制度,如:CAS(台灣優良農產品)、ISO(國際標準)或者 TAP(產銷履歷)等。
9.6.1.3 供應商之製造現場(廠)所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相關規定。
9.6.1.4 供應商之倉儲管理與實際作業及紀錄是否相符(儲存之 原料與實際作業之原料是否相符)。

10. 教育訓練(必備)
10.1 本計畫書之實施,應就管理衛生人員的職能、專業技術進行內部培養、訓練、測試,並有相關的年度安排規劃,如為公告業別應設立之衛生管理人員,亦應包含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及食
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所要求之衛生教育訓練。
10.2 所謂人員教育訓練不侷限於食安教育,同時亦應含括廠區內所有職能之相關訓練之安排,包括製造技術、食品分析檢驗、殺菌設備操作、勞工安全(勞衛)、環境保護及其他應含括之人員教育訓練項目等。
10.3 如因教育訓練之必要,應聘請學者專家、技術專家或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實施相關訓練,並有相關紀錄可供查閱。
10.4 人員外派接受相關食品衛生教育訓練,應優先選擇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


 

核准:                      審查:                    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