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標題:
產品與服務之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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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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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總經理
生效日期:2015/02/12
版本: A
前一版次: 無
8.7 產品與服務之放行
公司必須在適當的進展階段,執行產品與服務要求之計畫活動,以
驗證其符合性
,符合允收準則之證據
必須保存,
除非經相關授權之核准及,適當時,可由客戶核准,產品與服務在既定的符合驗證安排合意
完成前,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