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標題:產品與服務之放行 編碼: 8.7-0-管理 核准:總經理 生效日期:2015/02/12 版本: A 前一版次: 無

8.7 產品與服務之放行
公司必須在適當的進展階段,執行產品與服務要求之計畫活動,以驗證其符合性,符合允收準則之證據
必須保存,
除非經相關授權之核准及,適當時,可由客戶核准,產品與服務在既定的符合驗證安排合意
完成前,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