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設備指令(Pre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錶、閥件、安全閥、空氣櫃、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於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於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產品涵蓋了:
‧壓力容器
‧熱 交換器
‧氣體壓力鋼瓶
‧蒸氣鍋爐
‧管路設備
‧儲存槽
‧釋放壓力設備
‧閥,調節閥
‧其他
根據PED規範,高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符合設計、製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貼附CE標誌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製造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誌)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規定條款。兩者對生產廠商和產品都屬強制性的規定,唯有兩方面的規定都能符合,所生產的壓力設備產品才可以貼附CE標誌。Bureau Veritas能夠提供廠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驗證服務。
壓力設備之中儲存著蘊含巨大能量的氣體,所以具有危險性。而當其中的流體本身就是危險性流體(可燃性、有毒性)時,更是危險。主要的先進發達國家在過去數十年間落實國內法規,到今日已經達到相當的安全水平。然而,數目繁多的各國法規意味著支離的壓力設備市場。廠商想要進到跨國的市場就必須要遵守各國的法規,生產不同型式的產品,向個別的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對業界造成不便。
隨著新的壓力設備指令的施行,對於新的設備,只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歐洲國家的單一法規,形成新的歐洲單一市場。
CE標誌係由承擔宣告產品符合PED責任的廠商(或其在歐盟國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貼付。對於具有危險性的設備,PED規定必須要由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實施符合性評定。通過符合性評定的設備的CE標誌則要加上驗證機構的編號以示識別。
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產品技術資料需求/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 23 /EC (PED)
‧產品尺寸及壓力規格說明
‧產品使用材料說明
‧產品設計及測試依據標準(ASME, ANSI, API, BS, EN…)
‧產品外觀圖
‧產品設計圖
‧品質系統檔(檢驗規範)(ISO 9001證書)
‧材料證明檔(物理及化學特性)
‧壁厚
‧測試程式(水壓, 氣壓測試…)說明
‧測試報告(可於廠內進行測試)
‧英文使用手冊
‧E/產品標牌
不受PED限制之壓力設備
在PED條款的第一條第三點列舉了不受PED規範的除外壓力設備項目。其中和閥類相關的有:
‧在建築物範圍內的管路閥件,但減壓站和加壓站所使用的閥件則不在此除外條款內。
‧ | 給排水管路的相關屬件。 | ||||
‧ | 87/404/EEC簡易壓力容器所規範的項目。 | ||||
‧ | 設備所承載流體不高於PED第九條所規定的第一類流體(危險性流 體),並且須符合下列指令規定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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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能用途 | ||||
‧ | 在石化及探勘業中使用於油井控制設備。 | ||||
‧ | 內燃機、渦輪機引擎、蒸汽機、空壓機、泵等流體壓力並非機殼強度決定性因素的機器。 | ||||
‧ | 使用於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動式作業平台的設備 | ||||
‧ | 使用於溫度低於110度的熱水暖氣設備的閥件及安全裝置。 |